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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军400多万,中国几十年来未世界和平发展做出了多少惊人贡献

诺哈网2023-06-10 08:30:340

【军武次位面】:Liutang2020

▲2013年12月31日起,中国海军先后派出2艘军舰开赴地中海,与俄罗斯、丹麦、挪威三国舰艇共同执行了20批叙利亚化学武器海运护航任务,历时174天。图为多国海军为运出叙利亚化武的运输船护航

军备竞赛是国家或国家集团为获得军事优势、争夺地区乃至世界主导权,互相间在军备数量和质量上展开的激烈竞争。现代意义上的军备竞赛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纵观整个20世纪的历史,军备竞赛的加剧引发、推动了两次世界大战;在美苏冷战的数十年间,全方位军备竞赛也险些将世界拉进核大战;冷战后虽然超级大国的全面军备竞赛不复存在,但特定领域、特定地区、特定国家之间的军备竞赛仍在进行。

长期以来,战争的惨痛教训使得国际社会出于和平与安全的考虑,就推动国际军备控制与裁军(简称军控与裁军)进程达成共识,达成了一系列条约或协议(例如南极条约)一定程度上促成军事大国裁军、削减军备,缓解紧张局势、防止大规模战争爆发。但是少数国家仍继续在陆地、海洋、天空、外层空间和电磁等领域开展军备竞争,并将军控与裁军视为谋求自身利益的工具,使得国际社会在军控与裁军领域的努力受到了严峻挑战。

▲1987年12月8日,美国总统里根和苏联领导人戈尔巴乔夫在美国白宫正式签署了《美利坚合众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消除两国中程和中短程导弹条约》,即《中导条约》,该条约是自核武器出现以来达成的第一个削减核军备的条约

中国长期将军控与裁军作为军事战略和外交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军控与裁军领域制定了一系列行为准则。中国奉行以互信、互利、平等、协作为核心的新安全观,致力于营造良好的国际和地区安全环境,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中国坚持把是否有利于捍卫国家主权和安全,是否有利于维护全球战略稳定,是否有利于增进各国的普遍安全和互信,作为军控与裁军工作的决策依据。

1986年,中国政府领导人阐明了中国关于军控和裁军问题的九项主张。1993年,中国提出了关于军备透明问题的八项原则。1995年11月16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军备控制与裁军》白皮书;2005年9月1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军控、裁军和防扩散努力》白皮书,上述两部白皮书均全面阐述了中国政府在军控与裁军、防扩散问题的政策和主张,以及参与国际军控与裁军工作所做努力。

以下简要介绍中国在军控与裁军问题各方面所进行的相关工作:

核军控与裁军

中国于1964年10月16日发表《中国政府关于第一颗原子弹爆炸成功及建议召开世界各国首脑会议讨论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问题的声明》。声明中强调中国发展核武器完全是为了防御,打破大国核垄断。中国政府郑重承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都不会首先使用核武器。建议拥有核武器国家和很快可能拥有核武器的国家达成协议,保证不使用核武器,不对无核武器国家使用核武器,彼此不使用核武器。

关于禁止核试验问题,1963年,中国政府关于《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的声明中,坚决反对美英苏三国为巩固核垄断地位签署该条约。1996年7月29日,中国政府发表声明宣布自1996年7月30日起开始暂停核试验。1996年9月24日,中国签署《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1998年5月,中国发表声明强烈谴责印度核试验引发南亚军备竞赛;6月与其他四个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联合发表关于印巴核试验声明,宣布印巴不具备有核武器国家地位。

▲中国签署《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国曾就美苏军备竞赛问题,提出"三停一减"主张,即"美苏应停止试验、生产和部署一切类型核武器,大幅度削减和销毁各自部署在国内外任何地区的任何类型核武器"。九十年代,中国曾倡议中、美、英、法、俄五国谈判缔结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条约。中国还先后于1992年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1997年加入桑戈委员会(核出口国委员会)、2004年加入核供应国集团,旨在防止核武器扩散。

关于建立无核武器区的立场,中国先后签署并批准《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条约》第二号附加议定书,《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第二、第三号附加议定书以及《非洲无核武器区条约》第一、第二号议定书;已与东盟国家就《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所涉相关问题达成一致;支持中亚国家达成《中亚无核武器区条约》及其议定书;支持中东无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区的努力;尊重和欢迎蒙古无核武器区地位;支持实现朝鲜半岛无核化。

防止外层空间军备竞赛

中国1983年12月30日加入《外层空间条约》,是一贯主张和平利用太空,致力于防止反对太空武器化和太空军备竞赛。2008年,中俄共同向日内瓦共同向裁军谈判会议提交"防止在外空放置武器、对外空物体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条约"草案,2014年提交更新草案,提出通过谈判达成一项新的国际法律文书,防止外空军备竞赛和外空武器化。 2017年,中俄将不首先在太空部署武器决议草案提交联合国大会审查,再次倡议防止太空军备竞赛。

常规军备控制与裁军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一直主张裁减军队,反对军备竞赛。为建设一支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人民军队,人民解放军已进行了11次规模不等的大规模裁军,先后有数十个军区、兵团和军兵种司令部被撤销,上千所部队医院、学校和农场等附属机构被裁撤、转隶或缩编,总员额由最高时的627万减至200万。2015年,中国宣布裁减军队员额30万,到2018年已经基本完成任务。

▲中国前10次裁军基本情况,图自新华社

中国长期维持低水平的国防费支出,1994年中国的国防费只有550.71亿元人民币(63.9亿美元),只占国内生产总值1.3%;而1979年中国国防费占国内生产总值多达5.6%,而且国防费分配很不合理。近些年,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军队建设得到了国家财政保障,国防费支出也因时代变化和安全形势适当调高,2018年中国国防费预算是11069.51亿元人民币,只占国民经济总量的1.26%。

中国1981年签署了《禁止或限制使用特定常规武器公约》。其中根据《地雷议定书》各项规定,已销毁了数十万枚老、旧地雷。自1996年宣布暂停对外出口不符合经修订的《地雷议定书》规定的杀伤人员地雷以来,中国一直恪守承诺,并积极参与边境扫雷和联合国维和行动扫雷工作。中国还签署《禁止或限制使用燃烧武器议定书》等议定书。中国支持打击轻、小型武器非法贸易的多边努力,并于2002年12月签署《枪支议定书》。

禁止化学武器

中国曾遭受过化学武器的毒害,1952年即承认《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即《日内瓦议定书》)。中国自1980年参加化学裁军谈判,1993年签署了《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主张尽早全面禁止和销毁一切化学武器及其生产设施。1999年,中国与日本签署了《关于销毁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备忘录》,销毁侵华战争期间日军遗弃在中国境内的化学武器,但日方有关方面工作缓慢,不利于销毁工作的进行。

▲2003年8月4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发生侵华日军遗弃化学毒剂伤人事件,造成我国公民42人中毒,1人死亡。图为防化人员在现场执行任务

禁止生物武器

中国曾是生物武器受害国,一贯主张全面禁止、销毁生物武器和一切大规模杀伤性武器。除承认《日内瓦议定书》外,1984年11月15日,中国加入《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在加入该条约同时,中国政府发表关于加入《禁止生物武器公约》,阐明中国加入该条约的相关立场,并指出该条约存在的缺陷,希望在适当时候得到弥补或加以修正。

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

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03年12月3日发表了《中国的防扩散政策和措施》白皮书,宣示了中国政府在防扩散问题上的政策、立场和主张。为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进行管控。在核出口领域,中国根据核出口三原则,相继颁布了《核材料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在生化出口领域,中国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在导弹出口领域,中国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在军品出口领域,中国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

安全保证

中国政府在1995年4月5日发布了不对《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无核武器缔约国使用核武器的国家声明,声明内容包括五点,包括承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不首先使用核武器;承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不对无核国家或无核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主张尽快缔结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国际公约,和不对无核国家或无核区使用核武器的国际法律文书;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无核国家遭受核攻击时所应采取的行动等。

建立信任和安全措施

中国与有关国家达成了一系列协定和共识,推动区域裁军和建立信任措施:

《中苏关于在边境地区相互裁军和加强军事信任的指导原则的协定》

《中印关于在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保持和平和安宁的协定》

《中俄预防危险军事活动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俄罗斯联邦总统关于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和互不将战略核武器瞄准对方的联合声明》

《中美关于停止生产用于核武器的裂变材料的联合声明》

《中俄哈吉塔关于在边境地区加强军事领域信任的协定》

《中印关于在中印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军事领域建立信任措施的协定》

《中俄哈吉塔关于在边境地区互相裁减军事力量的协定》

《中国和美国国防部关于建立加强海上军事安全磋商机制的协定》

《中美战略核武器互不瞄准协议》

《五个核国家关于所拥有的核武器不瞄准任何国家的联合声明》

《中欧防扩散和军控联合声明》

《朝核问题第四轮六方会谈共同声明》

《南海共同行为宣言》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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